当前位置: 网站主页 >> 社会服务 >> 正文

第二届国际私法案例研究论坛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案例专题研究委员会2020年会圆满成功

发布日期:2021-01-04   浏览次数:

20201227日,“格例近思、致知明理——第二届国际私法案例研究论坛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案例专题研究委员会2020年会”成功举办。论坛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案例研究专题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一带一路”国际争议解决创新团队承办。


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司法协助处、外交部领事司、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安徽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京内外20余所高校的机关干部、法官、专家学者和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论坛,11人做了主题发言,250多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开幕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案例专题研究委员会负责人齐湘泉教授宣布会议开幕,感谢与会嘉宾对国际私法案例专题研究委员会工作的大力支持与积极参与,介绍了本次论坛的议题。


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进出席会议并致辞。黄进教授指出,案例分析法在国际私法领域既是一种研究方法,也是一种教学方法。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应当具有典型性、真实性、独特性、相关性和趣味性,本次论坛在案例的选择方面很好的满足了上述特性。黄进教授充分肯定了案例专题研究委员会及案例研究论坛对推广国际私法案例教学和研究的积极意义,期待能进一步梳理、提炼、总结国际私法案例教学和研究的经验、规律和方法,向中国国际私法学界推广,并向学界同仁推荐更多典型案例。黄进教授代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祝贺年会及论坛的举办,并预祝本次年会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本次论坛围绕“格例近思、致知明理”主题,分四个单元展开探讨。


第一单元 中国国际私法实践

第一单元主题为中国国际私法实践,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宋连斌教授主持会议。


外交部领事司许育红博士做了题为《例说“结婚领事证明”对国际私法的应用:领事实践呼唤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法典化》的发言。进入主题前,许博士首先介绍中国驻外使领馆为中国公民结婚提供的三个方面服务,出具“结婚领事证明”是其中之一;回顾她在2019年首届国际私法案例研究论坛上分享的“英国驻上海总领事与其美籍华人同性恋者在英国驻华大使官邸举行婚礼并办理同性领事婚姻”案例,以及为此在《世界知识》杂志上发表论文分析和解读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领事实践及法律依据。之后,许博士从四个方面对发言主题进行阐释:其一,领事证明的定义及其种类;其二,举例说明“结婚领事证明”对冲突规范,即《民法通则》第8章第143条规定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的具体适用;其三,由于《民法典》仅吸纳《民法通则》相关实体条款规定,未将冲突规范纳入其中,因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领事实践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其四,“领事证明”可满足中外民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领事实践中的体现。为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需要在更大范畴上不断完善。可以说,领事实践呼唤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法典化。此外,许博士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驻外使领馆代表“派遣国”出具“领事证明”,可协助“接受国”或“第三国”实现对中国法的查明,并提出中国主管机关对外国法查明的新思路和新路径。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先砉以《知识产权国际竞争背景下禁诉令制度探索与建构》为题做主题发言。发言人提出,伴随国际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的激烈竞争,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多次遭遇禁诉令的冲击。我国司法实践对禁诉令缺乏相应深度研究。目前,禁诉令的应对措施主要有四种: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禁诉令、海事强制令、行为保全、无视外国法院禁诉令。行为保全、海事强制令、诉前禁令与禁诉令在启动条件、时间、领域、程序等方面都不相同。我国没有与禁诉令相近似的制度,用上述措施应对国外的禁诉令并不妥当。发言人认为,在尊重国际礼让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建立禁诉令制度,并对禁诉令制度的设计提出以下建议:在程序方面,应适用普通程序二审终审制;在适用禁诉令的条件方面,要求我国与纠纷有实质性联系,且我国对禁诉令的签发对象有一定的控制权,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并且应充分考虑国际礼让原则;在违反禁诉令的制裁方面,可采取罚金处罚、司法拘留等方式。


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副处长关晴天以《中国民商事司法协助请求的主体与实践》为题做了主题发言。发言人介绍了我国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立法和实践现状,提出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根据海牙《取证公约》和《送达公约》的规定,缔约国需指定一个中央机关用于接收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我国规定接收机关为司法部。公约未规定缔约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主体,我国有权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有司法部和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六家单位。发言人介绍,我国涉越南婚姻司法协助案件激增,我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主体数量有限,导致传递司法文书效率低下,诉讼成本增加。发言人认为,我国司法协助请求主体不应局限于上述六家单位,应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增加。


中国政法大学霍政欣教授做了章公肉身坐佛追索案及所涉国际私法相关问题的精彩发言。霍政欣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之所以社会关注度不高,是因为我们对司法案例的重视不够,故对本次案例论坛给予极大的肯定,并分享了他正在追踪研究的社会热点案例——章公肉身坐佛追索案。

霍教授对案件进行简要介绍,之后对该案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阐释:第一、文物追索案件的主体。我国坚持国家管辖豁免,通常不以国家为主体进行文物追索诉讼,本案以村民委员会为原告提起诉讼。第二、管辖法院。考虑到管辖权和承认与执行问题,霍教授主张该案在荷兰法院起诉。本案在荷兰法院起诉的同时也在国内法院起诉,造成实质上的平行诉讼。第三、肉身坐佛定性。我国主张该坐佛为遗骸,荷兰方主张该坐佛为尸体,因为荷兰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取得尸体的所有权。荷兰法院2018年作出裁决并未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回应,只是宣称村民委员会没有主体资格。此后,中国法院加速裁判进程,并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中法院对争议问题作出以下回应:(1)管辖权。我方起诉后,荷兰方委派两名律师应诉,我国法院基于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2)法律适用。根据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案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又根据中国缔结的国际公约,认定该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文物被盗地,因此适用中国法。

霍教授认为,该案为中国法院对文物追索作出的第一例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该案如何在荷兰推进承认与执行将成为新的挑战。






















第二单元 同性代孕子女监护权争议案专题讨论


第二单元为同性代孕子女监护权争议案专题讨论,由北方工业大学田晓云教授主持。


齐湘泉教授介绍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因涉外同性婚、跨境代孕引发的子女监护权争议案。中国公民A女士和B女士于2016年在美国结婚,婚后A女士孕育B女士卵子与他人提供的精子合成的胚胎,并生育一女,B女士孕育自身卵子与所购精子合成的胚胎,并生育一子,两个孩子均获得美国国籍。2017年,A女士和B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回到中国定居。2019年,B女士以感情不和为由将A女士驱逐出住所,并藏匿子女。A女士起诉B女士,主张抚养权和监护权,并提出案由为涉外监护,主张适用美国法律,请求法院启动外国法查明程序查明美国法。

齐湘泉教授提出本案中与国际私法相关的5个法律问题:(1)涉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效力、跨境代孕在我国能否承认为先决问题;(2)本案应否适用美国法律;(3A女士是否构成代孕;(4)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5)监护权如何分配。


安徽大学汪金兰教授做了题为《跨国代孕儿童的民事权利保护》的主题发言。汪教授提出,不同国家对代孕是否合法有不同看法,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跨国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有以下三种途径:契约型父母子女(发生在代孕合法化的国家)、收养型父母子女、抚养型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一旦成立,则与普通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相同。身份权不得让与在现实生活中已被突破,自然血亲的身份认定,突破了基因是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决定性因素。在跨国代孕儿童的民事权利保护问题上,存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汪教授认为,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指导,当代孕符合伦理性要求(即以解决不孕不育及人类生育缺陷)时,应对公序良俗进行限缩解释。针对齐教授提到的案例,汪教授认为,我国法院处理监护权问题时,无需考虑本案同性婚姻是否有效。关于本案先决问题父母子女关系应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5条,关于本案的监护问题应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0条。


齐湘泉教授发言称,本案中,A女士所生的女儿构成代孕,因为A女士与女儿没有基因关系。A女士和B女士在美国同性婚的合法性认定应适用美国法律, A女士在美国代孕生子、B女士利用辅助生殖技术怀孕生子在美国的合法性适用美国法律,我国存在是否承认同性婚姻关系、是否承认两个子女身份证明问题。除上述两个法律问题外的其他法律问题应根据《法律适用法》确定准据法。齐教授另外列举两个相似的同性婚姻案例,并呼吁我国应尽快立法以弥补涉外同性婚姻与跨境代孕的法律空白,而不是一味采取变通方法解决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邹龙妹教授认为,我国在涉外代孕领域立法已有进步,我国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已删除禁止代孕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肯定代孕的法律地位,但我国对代孕所生子女的入籍、落户等权利并没有设立障碍,可视为非商业代孕合法化的一种铺垫。


中国政法大学薛童老师的发言提出了四个观点:(1)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与婚姻关系相分离,具有无因性。(2)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适用中国法会存在一个问题,即同性关系是否可以构成基础的家事关系,因此,应当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5条和第30条中有利于保护弱者的连结点适用美国法。(3)同性伴侣如果遇到此类代孕问题,建议通过收养的方式解决父母子女关系。(4)本案中,A女士利用其同性伴侣B女士的卵子进行代孕,并不属于商业代孕和利他代孕,应属于自利代孕。











第三单元:国际私法各论案例研讨


第三单元国际私法各论案例研讨,由清华大学李旺教授主持。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以其代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为基础,做了题为《涉外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及境外不动产的法律适用》主题发言。杨律师指出,在家事审判实践中,我国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境外不动产处理做法不一,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还可勉强按照双方协议处理;而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通常不予处理,而让双方到境外另行起诉,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存在对法律的误读,本质上是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和第36条的关系没有厘清。境外不动产的处理在立法及理论上并不存在障碍,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如同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案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及共同国籍国,案中已共同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分割中国境内公司股权等其他主要财产,故视为双方已协议选择适用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也就是说,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的境外不动产仅限夫妻财产关系之中, 则应当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而不应简单适用第36条,一甩了之,避免造成当事人的诉累。今后我们需要通过更多的个案去推动解决这个问题。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刘驰律师做了题为《从一起体育仲裁案看中国企业境外项目及争议解决的律师及案件管理实务》的主题发言。刘律师认为,当前法学院学习的质和量对涉外律师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一个合格的涉外律师必须同时具有扎实的国内法功底和良好的英语水平,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刘律师针对如何培养涉外律师以及中国法学院的教育改革提出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李大朋老师以《新冠疫情与国际工程合同不可抗力》为题做主题发言。李大朋老师对新冠肺炎流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承包商如何履行通知与减损义务,承包商不可抗力下对工期与费用索赔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张鹿苹老师以《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为题做了主题发言。张老师首先对《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进行介绍,指出该公约与《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共同构建了一套航空责任体系。《蒙特利尔公约》具有适用的优先性。如何优先适用,我国不同法院认识不一致。《蒙特利尔公约》直接适用是公约的排他属性和内容决定的,而不是冲突规范指引的结果,也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张老师分析了“楼梦捷”案,对该案的法律适用提出个人看法。



























第四单元:国际民事纠纷解决案例研讨


第四单元国际民事纠纷解决案例研讨,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孙长刚律师主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包鸿举法官以《涉外先裁后审协议效力认定初探》为题进行主题发言。包法官从一起浦东法院案例引入,首先介绍先裁后审协议的概念,他认为先裁后审协议本质上是争议解决协议。之后对涉外先裁后审协议适用的准据法问题进行探讨,并对中国法背景下涉外“”先裁后审协议效力认定进行了理论和实务分析。


中央财经大学王克玉教授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处分为切入点做了主题发言。王教授介绍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中的域外送达。本案中,法院向一日本籍公民送达司法文书,日本在《海牙送达公约》中提出保留,排除适用邮寄送达。但该日本籍公民表示接受中国法院的邮寄送达,并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寄回送达回执。法院认为,《海牙送达公约》有私法性质,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程序性权利,因此认定该送达有效。结合本案,王教授探讨了域外送达的性质以及在域外送达中如何看待当事人对程序权利的处分,进一步研究当事人处分程序权利的边界以及在本案中的送达是否有效。王教授认为,这种程序权利的处分和处分的效力具有公权和私权的性质,应当结合国家主权、国际公共利益、条约的适用、国家的国际义务等视角综合判定。当事人是否可以处分其所在国家对公约的立场,审理案件的外国法院是否可以遵循当事人的立场而不考虑当事人国家的立场,如何解决国家干预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这对关系,是这个案例带给我们的思考。结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我国对领域内的程序事项出于保护的立场,强调国家干预主义,而如本案显示的那样,对领域外的事项是否可以出于管辖权的需要强调当事人处分主义,这也是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这种表面呈现出的立场冲突和逻辑不自洽现象,是否预示着在格序变动下的国际秩序中,需要我们在国家干预和当事人处分之间重新调整我们的立场,则会不仅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是一个理论领域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基础性问题。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苏晓凌律师做了题为《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程序的分离——基于(2020)辽01协外认7号民事裁定的探讨》的主题发言。苏律师通过分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超过执行时效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一案,认为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程序分离对法律实务具有实际意义。她认为,严格说,单纯外国判决承认而言,并不存在承认时效,执行时效不应当影响外国判决的既判力,因此当事人在一个诉讼中提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申请时,不宜因超过执行时效而概括性的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上,齐湘泉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齐教授对本次论坛的承办单位提供良好的互联网服务、保证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表示感谢。对本次发言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感谢,感谢他们对案例的精挑细选和深入研究,使本次会议言之有物。对本次论坛的四位主持人表示感谢,感谢他们在组织论坛的同时,也对相关问题发表真知灼见。对所有参会的老师、同学、专家、学者表示感谢,感谢所有参会人对本次论坛的支持。齐教授称,国际私法虽然小众,但它是法学界的阳春白雪,是宝塔顶端的明珠,那些奋力摘取明珠的人是法学界的翘楚。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刘力教授为本次会议闭幕式致辞。刘教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对与会的各位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并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和国际私法研究所的相关情况。最后,刘教授提议,可由国际私法案例专题研究委员会牵头,与实务界同仁共同编写国际私法案例教材,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提供实时的课堂使用材料。














撰稿:谢春彤

修改:张  玲

审定:齐湘泉

图片:李大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