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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讲堂”英文系列讲座——国际调解理论和实务高端对话

发布日期:2018-05-08   浏览次数:

2018年5月2日,国际法治研究院和国际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国际法大讲堂英文系列讲座:“High-Level Dialogue on InternationalMedi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讲座特邀爱尔兰资深律师Oliver J Connolly作为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同时,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健博士、苏格兰资深律师Richard先生及企业家Ford先生也共同参与了本次座谈。国际私法研究所副所长覃华平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晚上七点讲座准时开始,现场座无虚席,与会座谈嘉宾围绕国际调解理论及实务问题进行了精彩而深入的交流和讨论。

首先,Connolly先生介绍了目前用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议的理论依据,他指出,调解无论是从经济压力还是情感压力上,相比于仲裁或诉讼而言,解决争议的效果都更加显著,这对个人、企业和国家都有更大的意义。接着,Connolly先生对欧盟颁布的《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及《爱尔兰调解法》的重要条款进行了分析,并向同学们介绍了英国沃尔夫改革的相关情况。Connolly先生强调,爱尔兰早在2011年将欧盟的调解指令适用于跨境争议的解决中,并开始注意到世界各地的调解实践。截至2018年初,爱尔兰已经对欧盟调解指令的原则进行了深入的发展,并将这些原则扩展应用于国内争端之外,爱尔兰目前享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调解环境。

随后,Connolly先生列举了调解制度涉及到的法律文件并一一分析其内容及功用,并指出了每一文件中需要注意的约定事项。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了(选择)调解的法律协议、立场声明、与解决争议相关的“一揽子”文书,以及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在介绍调解程序的部分,Connolly先生以典型的调解模式如何运行为主线,对调解的地点、调解员、磋商会议、调解方式等等问题进行展开,全方位地为大家展示了其参与调解的实践经验。最后,Connolly先生将调解制度与仲裁制度进行对比,表示调解制度不是解决所有争端的灵丹妙药,我们应当将ADR视为涵摄范围广泛的一种争议解决程序或方式,既包括了约束性的程序,也有不具有约束力的程序。而调解制度中只是ADR的一个部分,并非对所有争议的解决都是合适的,它有其局限性,即在少数情况下,如果一方确实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判决,或在涉及不法行为、精神或身体虐待的案件中,或不符合公共或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调解制度不可能被适用。

讲座最后,在场听众踊跃就国际调解制度提出相关问题,各位嘉宾也积极对大家的提问做出了耐心的解答。用调解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它相对仲裁来说更加灵活,能够比较高效低亷地解决有关争议。本次讲座聚焦国际仲裁、国际调解制度等前沿问题,并结合嘉宾自己的实践经验,深入探讨其理论困境及可执行性等问题,对于阐明当前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制度的发展形势、启发学生对国际争议解决制度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晚上九点三十分,本次讲座在友好融洽的气氛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