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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讲堂”英文系列讲座——国际诉讼与新的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

发布日期:2018-05-07   浏览次数:

2018年4月27日,由国际法治研究院和国际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国际法大讲堂”英文系列讲座:“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and the New U.S. Restatement of Foreign Relations Law”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科研楼B215举行。讲座特邀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教授William S. Dodge,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副所长覃华平老师担任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王进喜出席了本次讲座。现场座无虚席,William S. Dodge教授围绕国际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与美国《第四次对外关系法重述》进行了精彩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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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S. Dodge教授作为美国国务院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法学会“国内法院中的国际法”研究分会联合会长及北加州国际法学者联合会主席,并同时担任美国法学会《第四次对外关系法重述:管辖权》共同报告人及美国法学会《第三次冲突法重述》的法律顾问,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

William S. Dodge教授以中美之间的密切商务往来关系作为本次讲座的切入点,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对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的探讨,其中包含了管辖权、准据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重要方面。William S. Dodge教授首先对美国《第四次对外关系法重述》进行了简要介绍,并以《第四次对外关系法重述》为基础,围绕其中的规定对国际诉讼的问题进行展开。

就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而言,William S. Dodge教授根据美国对外关系法第401条的规定将其分为了立法、司法以及执行管辖权三类,分别对该等管辖权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强调这三类管辖权在国际习惯法上的效力范围存在差异。接着,William S. Dodge教授进一步提出了管辖权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冲突的问题,他首先从两个案例入手: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执行美国罗宾逊公司直升机产品责任判决案,以及美国动物科学制品公司诉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维他命C联合价格垄断案,并由此引出了在承认与执行判决时,“国家行为主义”、“主权豁免原则”、“国际礼让原则”以及“外国法义务”等原则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范围。William S. Dodge教授认为,国际礼让学说对于国际法而言,并非必需,且中美两国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不尽相同,就美国的规定而言,《第四次对外关系法重述》中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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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问环节,在场的老师和同学围绕本次讲座有关问题与William S. Dodge教授展开讨论,William S. Dodge教授还对国际法学院同学在学术写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及困惑进行了解答,并欢迎同学们到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继续攻读LLM法学硕士学位。最后,讲座在现场观众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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