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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案例研究专题委员会论坛圆满成功

发布日期:2019-06-19   浏览次数:

      

        2019615日,“例以辅律、彰公明义——2019国际私法案例研讨暨2019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案例研究专题委员会论坛”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私法案例研究专题委员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承办。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进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副社长张承兵、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司法协助处副处长关晴天、外交部领事司领事许育红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方工业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大学、河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京内外20余所高校的老师和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论坛并参与研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法官及中国政法大学部分在校师生旁听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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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开幕

      615日早8:30,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案例研究委员会会长齐湘泉教授宣布“例以辅律、彰公明义——2019国际私法案例研讨暨2019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案例研究专题委员会论坛”开幕。齐湘泉教授向与会嘉宾介绍了本次论坛的议题,感谢与会嘉宾对国际私法案例研究委员会工作的大力支持与积极参与,并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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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论坛围绕“例以辅律、彰公明义”主题,分综合单元、实务单元、理论单元和程序单元展开研讨。

      第一单元-综合单元主题研讨

      综合单元主题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宣增益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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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副社长张承兵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发布与高校案例教学和研究的衔接”为题做主题发言。张承兵对案例发布沿革进行梳理和介绍,并对最高法案例库现状进行详细说明,提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案例应用应遵循“自上而下指导实践、自下而上同类同判”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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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司法协助处副处长关晴天做“中国民商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与解决”主题发言。在发言中,关晴天在对中国民商事司法协助请求执行情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别从国内层面及国际层面出发,认为当前我国司法协助中存在立法不健全,司法协助条约存在结构性失衡、国内对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知晓率和利用率较低、尚未建立一体化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查询系统、执行民商事司法协助请求效率低下等问题亟待解决,并提出健全相关立法、加强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宣传、推动民商事司法协助信息化建设等完善建议,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协助的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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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科技大学副教授王艺的发言主题为“基于混合式教学的‘国际私法’案例库建设与应用”。王艺深入分析了混合式教学的困境和影响因素,主张案例库的建设需同时遵循针对性和混合型原则。并与与会嘉宾分享了她在案例库的教学应用方面的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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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领事司领事许育红做“从领事同性结婚案例引发的国际法思考”主题发言。许育红以英国驻上海总领事同性结婚案例为展开线索,深入探讨了领事同性结婚的法律效力依据,她认为判断领事同性结婚的法律效力中,主要依据国际私法上国家管辖权中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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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单元讨论环节,王艺就2015年以前的一审裁判文书发布、查找途径进行现场提问。张承兵回应,法院已经就2015年前的卷宗制定了电子归档计划,将在归档完成后发布电子判决书以供公众查询,但因为工作量巨大,这一部分的判决书在线查询尚需一定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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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长刚询问送达取证问题是否存在更便捷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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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晴天回应,当前确实存在涉外婚姻案件文书送达方面的难题。她介绍美国司法部已经进行了个别司法业务外包的尝试,其涉外文书送达交由ABC Legal公司专门负责,确实起到一定效用。但她表示,鉴于我国当前的涉外审判实际,这一方法还无法在国内适用。另外,她提出建立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分开的二元化审查制度可以大大提高送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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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参与讨论,他表示当前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送达文书均为国内诉讼版本格式,并没有针对涉外案件的文书格式,这对于涉外案件文书的送达得到外国支持是一大阻碍,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制定专门针对涉外案件的送达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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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实务单元主题研讨          

      实务单元由北方工业大学教授田晓云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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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以“新西兰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的界定”为题发表演讲。杨晓林围绕湖南长沙谭某案例,对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文书的标准格式进行了比较,并对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文书的规范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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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长刚就“涉外夫妻财产纠纷适用域外法的司法弊病”做主题演讲。他认为,当前域外法律查明存在很大困难,尤其是判例法国家的判例法和一些宗教国家的宗教法难以查明,导致域外法律适用的困难。适用的法律不同将对当事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若适用法律错误将产生严重的后果。深圳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生郑珠玲以10例涉台案件的法律查明为视角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从涉台夫妻财产纠纷的实证分析、涉台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查明乱象之缘由、法律适用和查明错误之后果、遵循整体分析的释明路径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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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健以“案例的价值及司法实践中的效果—以律师办案经验为视角”为题发言。沈健结合律师实务经验,就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以及省高院、相关中院及基层法院的裁判案例的价值发表观点。沈健认为指导性案例对案件办理、审理、学术研究及教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省高院、相关中院及基层法院的裁判案例也具备了一定的“参考” 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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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生郑珠玲以“涉外信托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问题——涉外信托冲突规范‘零’适用的根源探索”为题发表了演讲,对涉外信托案件的裁判途径、涉外信托关系识别困境的缘由、涉外信托案件识别误差的隐患、规范涉外信托案件审判的未来路径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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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教授何其生以“由‘美国陷阱’看美国对公司‘高管’的长臂管辖”为主题发言。何其生就美国长臂管辖的布局陷阱以及美国长臂管辖的手段及效果方面发表独到见解。他认为美国通过“围猎”公司高管以及《反海外腐败法》(FCPA)来扫除竞争对手、获得巨额罚款收入是法律帝国主义和贸易霸权的任性表现。最后,何其生对美国长臂管辖的法律合法性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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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二单元研讨环节,中国政法大学讲师余萌提出:《法律适用法》中外国法律的查明规则能否应用到广义上、非传统的外国法查明的场景中,如果无法适用那么应该适用什么样的规则?杨晓林回应基于外国对承认判决书效力的判断标准不同,导致该问题用现有规则无法解决。他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为例,主张现有规定对外国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推定方式存在偏袒中国公民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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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理论单元主题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杜新丽主持理论单元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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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财经大学教授王维芳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为主题进行了演讲。王维芳通过案例的方式引入公约适用的问题,并假设了三种情形分别分析了公约适用的情况,对公约适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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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余萌以“‘深圳柏域斯浩航国际货运代理与河北衡美纱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启示”为主题进行了演讲,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解读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余萌认为最值得关注的是天津高院裁判意见观点背后的逻辑:根据中国法的规定,相关的外国法属于事实问题,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她进一步提出了“何为外国法查明”的问题,并对“查明外国准据法”的传统场景和非传统场景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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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商大学讲师马擎宇以“‘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秦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启示”为主题进行了演讲。马擎宇通过对案例的解读提出了担保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之间的关系、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管辖权冲突、外国法查明等问题。他认为基于案例中《担保契约》的性质,应属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担保合同,在不存在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应优先排他性协议管辖权,应当灵活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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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民族大学讲师余诚以“准据法中‘外国法’的证明及我国相关实践”为主题进行演讲,他结合对高院相关案例的研究,得出高院在无正本提单放贷的案件中,将外国法看作事实并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的结论,并提出了准据法是否包括冲突规范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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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薛童做“案例教学的方法和目标——以法制史上匈奴收继婚的法律适用为例”主题发言。薛童认为,匈奴、大月氏收继婚案是从中国历史中抽象出的案例,结合现行国际私法规定加以分析研究,可生动表现国际私法案例研究的价值和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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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讨环节,沈健律师提出在案例教学中,通过案例释法十分有价值,并提出了弹性条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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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洋大学副教授梅宏针对外国法查明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提出了对冲突法的范围进行限定的建议,并提出在本科教学时以狭义的冲突法为核心进行国际私法的课程教学,以避免造成学生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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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教授李旺对王维芳提到的公约适用问题进行回应,提出即使我国在批准公约时作出了保留,但是在将公约认定为缔约国一国国内法的情况下,在适用我国冲突规范指引后仍有适用公约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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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单元-程序单元主题演讲

      研讨会第四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力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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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克玉以“过度管辖的国际私法问题”为题发言。王克玉结合当前中美贸易战背景,重点讲述了长臂管辖与过度管辖的区别,辩证分析了长臂管辖权问题。他强调,特别是在目前中美贸易战背景下,国际社会存在规则博弈空间,需要立法、需要修法。应尽快推进法律适用的域外体系,既要遵守现有规则,又要有所创新,不要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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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大学教授张利民以“海牙公约视角下我国实际联系要求——司法困境和出路”为题发言。张利民认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中实际联系要求的设立,目的之一在于防止案件流失。并通过列举不同国家对实际联系的不同思路,进一步主张公约没有将实际联系列为一般要素。公约的声明机制和实际联系要求可构成外国否认我国管辖之依据。从我国出发,张利民基于数据分析展示公约对国内现有管辖机制的冲击,认为实际联系的要求具有自伤性,应予以抛弃,并可在修法之前,进行扩大解释,减少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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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大学讲师王雅菡以“我国与普通法国家间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澳大利亚承认和执行两例我国法院判决为视角”为题发言。王雅菡根据我国与普通法国家之间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情况,分析了普通法国家承认和执行我国判决与我国承认和执行普通法国家判决之间存在比例失衡的情况。以最近澳大利亚法院两次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为例,探讨了在普通法机制下,普通法国家法院侧重于考察我国判决中的正当程序、我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是否违背自然正义、是否为固定金额的金钱判决等问题。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是否存在条约关系和互惠关系,从而导致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普通法国家判决较少。对此王雅菡主张应注重普通法国家司法判例中的国际私法规则,借鉴中国和新加坡的合作模式,并拓宽互惠关系的建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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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教授李旺以“协议管辖及实际联系原则”为题发言,对“上海衍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案”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同时引出协议管辖的法源问题,提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34条的理解,指出除了民诉法第266条,其他都是民事诉讼法上的制度。民诉法第265条并不是一个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管辖权的制度,对于其解决什么问题,提出了三种理论,“双重机能说”、“逆推说”、“管辖权独立说(普遍主义)”,同时主张民事诉讼法上的制度不能和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制度合二为一,应区别认识,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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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闭幕       

      论坛闭幕式上,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进发表了闭幕演说。黄进提到,案例研究对于国际私法的基础教学及学术研究均具有重要意义。以往“以案说法”,“以案说理”的研究方法可以被更先进的方法所取代。例如,或借鉴工商管理学界的案例教学方法,或采取哈佛大学案例库、美国佩斯大学案例收集的做法,注重案例编制。在这方面,国际私法学会还有长期的工作要做。同时,案例研究为实务工作提供支撑,在我国多多开展案例研究有利于贴近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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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湘泉做总结发言:衷心感谢各位嘉宾参会,希望能在国际私法案例研究领域继续开展更为广泛的合作。本次会议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发布与高校案例研究衔接路径,目前看来暂无可能,高校案例研究和教学还得高校自己搞。我们能否探索一条路径,有分工,有合作,避免重复研究,取得更丰硕成果。本次论坛各位嘉宾对不同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有深度,特别是案例提出的国际私法理论问题,有继续研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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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提供资金支持,国际法治研究院愿与各高校一起开展国际私法研究工作,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